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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2011-11-08 09:28:32阅读次数:758打印返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8-12-09  来源: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现结合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甘政办发〔2007〕152号)精神,就加快农民专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紧迫感和和使命感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渠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培养新型农民,推进民主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一定发展,达到302个,发展会员4.9万个,带动农户11.8万户。但发展层次低,发展速度慢,幅射带动能力不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联系也不够紧密。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协调指导,加大扶持力度,全面提升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

    二、明确指导思想,坚持基本原则,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省上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以“草畜果菜”支柱产业的发展为依托,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不断完善运行机制,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以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
    2、以农民成员为主体。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方针,以农民为合作社的真正主人,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3、坚持民主和自愿原则。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搞包办和强迫命令,不干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合作社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管理制度,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为农民提供服务、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合作组织。
    4、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努力扩大业务领域,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壮大自身实力,增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

 三、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一)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宣传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协作,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辟“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专栏”,围绕“建设和谐新农村”、“组织起来闯市场”、“增收致富靠合作”、“培养造就新农民”等专题,大力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知识,让广大农民明白只有加强合作才能提高组织化程度,有效促进科技推广,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市上每年要举办一期50人左右的师资培训班,努力培养一支懂理论、会干事、有责任心的专业辅导队伍;各县(区)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强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

    (二)围绕产业办社。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紧紧围绕“草畜果菜”支柱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和地方性特色产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推进股份合作制,开展劳动、资本、技术和销售等方面的合作,形成多元主体竞相参与的格局。通过努力,使每个县(区)的优势产业至少有5个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生产的专业大户都能入社, 6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合作社进行销售。

    (三)规范运行机制。依法规范现有农民专业协会的章程、民主管理、股金设置、盈余分配、财务管理等运行制度,积极引导协会向合作社转型,逐步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技术和培训服务,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服务,统一产品、基地的认证认定服务,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服务,逐步规范合作社的服务内容,增强自我发展活力。

    (四)开展抓点示范。市、县(区)农业、林业、扶贫、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依托自身工作特点,各选择一个产业特色明显、运行机制和服务内容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抓点示范工作,同时,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省上的试点项目,建成省、市、县(区)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体系。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更多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引导更多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五)多方筹集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采取入股、吸收会费、有偿服务等手段筹资资金,着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四、落实政策措施,着力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的同时,市、县(区)要建立健全财政、发改、扶贫等部门对合作社的扶持和投入机制,市上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县(区)不少于5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调查研究、重点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等工作。市、县(区)财政以补助或贴息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和推广,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质量标准认证及市场营销服务,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销售、贮藏、加工。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的粮食和油料等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畜牧、水生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做好人才保障。鼓励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并允许按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学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四)简化登记程序。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时不能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五)提供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解决其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贷款利率可适当给予少浮或下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自有资金抵押或成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农业担保公司也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支持其发展。

    (六)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农村建设政策支持的平台和科技示范等项目实施的载体,整合市、县(区)有关部门的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信息网络、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农业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七)落实用地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需要临时用地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执行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规定,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八)构建良好的服务平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网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搜集和发布价格信息、市场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采收、加工、分级、贮藏、运输,努力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各级农经部门要积极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适时有效的信息、技术、权益保护等服务,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章程、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同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生产合作向加工销售合作转变,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由单项合作向多项合作、一体化经营发展。适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联合起来,组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实现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之间的有效对接,发挥产业大户在农业产业化中的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自然、市场双重风险的能力。

    五、加强领导,齐心协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由之路。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并将其作为一项战略性措施来抓。各县(区)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切实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引导而不包办。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抓好指导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措施的落实、示范单位的扶持培育、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发改、扶贫、工商、人事、地税、质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支持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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