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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细则

2011-11-08 09:32:39阅读次数:1036打印返回

泾川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省委办发[2004]13号)、《农业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05]5号)、《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市委办发〔2007〕9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以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补充,自愿以产品、资金、信息、技术、设备、管理为纽带,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其成员的收入,实行互助合作和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对内实行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三条 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备案等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规范化建设

 

第五条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帮助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订好章程,加强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社务公开和财务公开。要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会计业务辅导,加强审计监督,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不受侵犯。要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状况和业务经营状况等统计报表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发展动态,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 完善注册登记制度。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指导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帮助搞好注册规范性文本制作填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到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建立培训教育制度。对合作组织负责人以及负责合作组织指导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和法律道德方面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指导他们制定有效的经营战略,打造合作组织的品牌,提高合作组织产品的品质,树立合作组织的信誉。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市场服务体系。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搜集和发布价格信息、市场供求信息、网络营销、产品推介等方面的服务,整合农村特色优势产业资源,构建良好服务平台,加快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场化进程。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每年从中选择一定数量运行规范、效果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合作组织作为县级示范点并给予一定的扶持经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农产品标准与论证、市场营销服务和成员培训等(列为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的除外)。

第十条  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农业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科技推广等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给予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政策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地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其电价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整车运销自产鲜活农产品,包括经过分级、整理、包装的鲜活农产品,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第十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农村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等银信部门应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信贷支持,切实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制,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合作组织成员联保形式办理相应贷款。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农业部门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采收、加工、分级、贮藏、运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自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维护其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为有效地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成立县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主管农业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农办、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农经、农业、水利、电力、物价、畜牧、农机、民政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研究有关扶持政策,沟通和协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与合作组织理事长参加的联席会议,解决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农村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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